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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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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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