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