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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0號

聲請人
凱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272,278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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