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本件聲請人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其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核定
為新臺幣8,292,8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