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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黃文進

  • 當事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嘉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8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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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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