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嘉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8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