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陳毓秀
- 當事人甲○○、與被告二十一世紀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原告與被告二十一世紀國際數位有限公司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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