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祐律師
- 被告
- 鉅利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狀及陳述意見狀記載,其提起本件訴訟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即得免除之法律上不利益)為被告公司應負擔之公法上金錢債務,故應以該項公法上金錢債務數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8,8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87,7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