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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告
鉅利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狀及陳述意見狀記載,其提起本件訴訟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即得免除之法律上不利益)為被告公司應負擔之公法上金錢債務,故應以該項公法上金錢債務數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8,8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87,7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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