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譽龍即玉山室內設計企業社等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