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9
3,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9號
當事人間(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9
3,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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