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7號
- 原告
- 翔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與被告宏騰石材企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724,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7號
上原告與被告宏騰石材企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724,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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