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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吳崇道

  • 當事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利維工業社即紀陳淑月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4,0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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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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