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利維工業社即紀陳淑月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4,0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