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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告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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