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嶸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6,463元(即美金5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