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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告
甲○○
被告
安達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安達工業有限公司、乙○○、丙○○等3人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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