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6號
- 原 告
- 玉珍齋糕餅有限公司
- 玉珍齋企業有限公司
- 玉珍齋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三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