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玉珍齋糕餅有限公司
玉珍齋企業有限公司
玉珍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