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中市政府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8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