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三越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贊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9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