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提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