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3,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