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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3,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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