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