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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2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告
戊○○
原告
甲○○
被告
三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

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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