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2號
- 原告
- 翔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騰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嗣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救字第52號),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