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又豪國際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具備之法定程式及要件。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㈠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㈤提出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單可稽,其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