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鉅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戊○○ 甲○○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