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4號
- 原告
- 元偉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之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以99年度補字第64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