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斐 瀞即余淑琴 原 告 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素 原 告 續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佑即林沛漳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佩霖 被 告 鎧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吳秀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守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