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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斐 瀞即余淑琴
原告
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素
原告
續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佑即林沛漳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佩霖
被告
鎧鑫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吳秀珠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守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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