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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5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告
嶸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原證三買賣合約影本及原證四提單影本之中譯本。

二、提出系爭契約係採CIF交易方式及提貨港為台中港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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