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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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