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 原告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