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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石富佳

黃正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32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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