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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告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告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鶯菊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湘
被告
紀毓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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