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 原告
- 林秀貞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被告
- 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余鶯菊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湘
- 被告
- 紀毓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紀毓俊」記載,應更正為「紀毓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臺職字第3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紀毓駿之姓名錯誤記載為「紀毓俊」,然被告紀毓駿本人業已到庭為言詞辯論,雖本院對於姓名錯誤記載為「紀毓俊」之當事人即被告紀毓駿本人為裁判,揭諸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