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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

返還委託酬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清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新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委託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

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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