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清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建新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賢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10號返還委託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
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