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