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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

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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