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 訴 人 徐永茗 即 原 告 徐姿妤 兼上二人共 張依蓁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