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7號
- 上訴人
- 徐永茗
- 即原告
- 徐姿妤
兼上二人共 張依蓁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