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0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告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即孟億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順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容
被告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孟義工業有限公司即孟億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孟義公司)與被告勁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菖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4日簽訂之「勁菖財務採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8條第3項雖訂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即被告勁菖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特別約定,惟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非因該契約本身而涉訟,自無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原告主張被告有至原告位於台中縣之公司所在地實施詐欺行為,即屬侵權行為地,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志榮明知政府採購標案,關於國防部軍備局之財物採購案不得轉包,竟合意與其他廠商(或原告不知之其他人),以被告勁菖公司借牌方式,參加競標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下稱國軍205廠)之準星座30000件採購標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4000元,以351萬元為決標廠商(原告起訴狀誤載以396萬5300元決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

㈡原告孟義公司於不知被告勁菖公司係被借牌來承攬該政府採購標案之情形下,由被告陳志榮透過第三者,找上原告黃順施,於98年7月14日簽訂系爭契約,契約總價為309萬元,被告勁菖公司並給付訂金面額92萬7000元之支票乙紙,業經兌現,簽約後原告孟義公司依系爭契約內容製作產品,並先送樣品給被告等人,其間修改多次,原告孟義公司均配合修改及趕工,原告黃順施多次向被告陳志榮請教產品修正是否可為合格,始能再大量趕工製造,被告陳志榮卻表示趕出貨來再說,原告孟義公司多聘員工趕工,將完成之準星座交付至被告陳志榮指定之國軍205廠後,被告陳志榮竟稱產品有嚴重瑕疵,避不給付契約價金予原告孟義公司,原告親自至被告勁菖公司位於桃園縣八德市之營業所地址,始知現場僅幾位員工,並無一定規模之機器及現場工作之廠房,被告勁菖公司僅係借牌之公司。

㈢被告陳志榮知悉原告等人不堪預墊工資、材料製作之損害,即佯稱要原告黃順施簽結書,並將產品送至所稱指定檢驗公司測試合格,將該合格檢驗報告送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訴,經申訴產品並無瑕疵,始願給付價金,原告黃順施受被告陳志榮詐騙及急欲取得契約價金,乃簽立切結書給被告陳志榮,原告不僅花費檢驗費用,經訴外人亞諾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諾士公司)檢驗完成,也分別於98年4月27日、98年4月28日匯款申訴所需費用3萬元、4萬元給被告勁菖公司,惟被告等人不僅未申訴,且避不見面,經原告親自電話詢問工程會,始知工程會早已多次電話催促被告勁菖公司繳交申訴費用,但被告勁菖公司卻仍未繳,工程會最後發文明定繳費期限及期限內未繳駁回申訴之申請,被告勁菖公司仍遲不提出申訴,終致逾申訴期限。

㈣本件原告為履行系爭契約,被告勁菖公司已先預墊多數材料費與工資,而309萬元之契約價金,被告勁菖公司只付訂金92萬7000元,一般中小企業已會被該呆帳拖垮財務,嗣後被告勁菖公司竟以遭業主即國軍205廠解約為由,另訴向原告等人主張500多萬之損害賠償及分別假扣押原告等人之全部財產,顯逾一般誠實信用之交易原則,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欺騙原告,實則原告孟義公司生產之準星座已經檢驗合格,被告勁菖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被國軍205廠解除契約、停權及認定為不良廠商,與原告並不相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等情。

㈤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6萬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確有勁菖公司確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原告擬對之向檢察官告發偵辦。

㈡被告勁菖公司與原告孟義公司訂立系爭契約時,被告不僅一昧降低契約總價,且於訂約後,一再催促原告趕貨,迨原告孟義公司如數出貨後,又經國軍205廠判定貨品不合格,其間被告表示要幫原告申訴,其既已收取原告交付之7萬元申訴費用,卻遲未向工程會繳納,以至於延宕申訴期限,被告應有侵權事實。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勁菖公司與國軍205廠間之合約與原告等人無關,原告僅需依照系爭契約如期完成工作。

㈡本件當初是原告等人極力爭取此案,經被告勁菖公司人員給予圖面,且明白告知加工重點及交貨時間,數日後原告等人報價且一再保證交貨時間與品質絕無問題,使被告勁菖公司以此價為參考而投標得標,亦與原告孟義公司簽訂系爭契約,履行期限為98年10月22日前一次交貨完畢。簽訂契約後,被告多次派員了解原告孟義公司進度,原告均敷衍表示會如期交貨,98年9月29日被告勁菖公司陪同業主即國軍205廠指派士官長督導系爭標案承製進度,至原告孟義公司工廠了解狀況後進程緩慢,顯然無法能在被告勁菖公司與國軍205廠所預定之98年10月28日交貨之實,國軍205廠與被告勁菖公司研議遲延問題已經產生但應朝分批交貨以期減少遲延計罰之方案行之。國軍205廠同意在98年10月27日須先交8000件,並在10月29日交22000件,但仍須依被告與國軍205廠簽訂契約內所示之附件契約清單之罰則,就遲延違約程度依約計罰。被告勁菖公司轉知原告孟義公司上開與國軍205廠之協議後,原告孟義公司允諾不會再有延期之事發生。原告孟義公司於98年10月27日將8000件準星座送交國軍205廠,由被告勁菖公司名義填具交貨通知單,惟此8000件準星座裡頭摻雜未完成品(粗胚)多達3500件以上,而其他成品又目視即可知不合軍方標準,因此國軍205廠判定不合格退貨,被告等人要求需加一塊墊於中間再做壓合整型,原告黃順施竟為了省時省錢拒絕加墊塊再加工,以致壓合面不平、尺寸大小不一,原告孟義公司在98年11月27日交出退貨換貨之第一批8000件準星座,仍為第205廠判定不合格退貨,99年1月14日又將第一批8000件準星座第三次重行交貨;另預定98年10月29日要交貨第二批22000件準星座部分,原告孟義公司又未能遵期交貨,延至98年12月25日交貨,國軍205廠於99年1月14日發函告知此第二批準星座判定不合格退貨,原告孟義公司在99年2月1日將該第二批準星座22000件重行交貨,仍遭第205廠判定不合格退貨。

㈢國軍205廠於99年3月9日與被告勁菖公司解除契約,被告勁菖公司去函國軍205廠請求研議能否減價收購,然國軍205廠無法同意,並指示被告勁菖公司如對處理異議結果不服以書面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原告黃順施心有不甘,一再要求要申訴,並與被告勁菖公司人員協商簽立內容「本人黃順施向勁菖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包準星座30000個製造生產,因本人生產督導不週,以致於產品出現瑕疵、遲延交貨以及規格不符規定,現今已遭業主退貨......」之切結書,同時要求訴外人邱國書幫忙,而申訴所需費用經計算結果,包括先前協調會,共需100000元,申訴期限為99年4月28日,惟遲至99年4月27日、99年4月28日原告孟義公司才分別匯款3萬元、4萬元予被告勁菖公司,99年4月28日下午2點10分被告勁菖公司才收到檢測報告,且內容與先前電子郵件之內容差異極大,明顯造假,又因尚需要求證檢測報告內容之真實、修改申訴函的文字和數字、裝訂、蓋章,已來不及申訴。

㈣豈料原告孟義公司對被告陳志榮提詐欺和侵占告訴,偵查中被告陳志榮退還7萬元給原告黃順施,已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99年偵字第14305號不起訴處分。被告勁菖公司被國軍205廠解約是因為原告孟義公司未將承包工作如期完工,且品質瑕疵嚴重影響使用之安全性所致,被告等人基於保障應有的權利,依法律途徑予以假扣押,並無不法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整理兩造爭點,其中不爭執事項如下,並經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被告勁菖公司參與國軍205廠之準星座3萬件購案之競標,預算金額為455萬4000元,以396萬5300元為公告之後底價金額,決標是351萬元。

㈡原告孟義公司與被告勁菖公司於98年7月14日簽定系爭契約,契約總價為309萬元,約定履行期限為98年10月22日前一次交貨完畢,被告勁菖公司並給付訂金(總價款之百分之30)面額92萬7000元之支票乙紙,原告孟義公司並已兌現。

㈢原告孟義公司第一批交貨8000件之日期為98年10月27日,交貨地點為國軍205廠,尚未辦理驗收。

㈣原告黃順施有出具切結書。

㈤原告孟義公司分別於98年4月26日、27日匯款3萬元、4萬元給被告勁菖公司。

㈥被告勁菖公司放棄再向工程會申訴。

㈦被告陳志榮於偵查中退還7萬元給原告黃順施,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4305號詐欺案件)。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兩造厥有爭執者,為被告等人所為行為,是否屬侵權行為?若被告所為者屬侵權行為,則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侵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之主張,無非係以系爭契約價金309萬元,被告勁菖公司只付定金92萬7000元,原告孟義公司已先預墊多數材料費與工資,一般中小企業已會被該呆帳拖垮財務,本件原告孟義公司交付之貨品,嗣經檢驗並無不合格之情,被告非但未給付系爭契約其餘款項,竟以遭業主解約為由,另訴向原告等人主張500 多萬之損害賠償及假扣押原告等人之全部財產,又被告未依原告要求向工程會申訴云云。經查:

1.雖原告主張被告勁菖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致原告等人受有損害云云。惟查:

⑴被告勁菖公司因嚴重遲延多日且所交貨之品質均不符合國軍205廠之規格而遭驗退,並遭解約等情,此有被告提出國軍205廠99年3月9日備二五物字第0990000690號書函內載:「說明貴公司承製JE 98155P111PE準星座30000個案,第1批準星座8000件經本場地3次檢驗不合格,已符合合約備註22.⑴.㈡:檢驗總次數均不合格者解約要件,第二批準星座22000件經本廠第2次檢驗不合格,惟逾期已達75日曆天,已達合約備註22.⑴.㈠:逾期交貨且日數達(24日曆天)以上者解約要件,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7條第17.1:乙方(按指被告)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甲方(按指國軍20 5廠)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全部或一部,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辦理解約。」附卷可參,可見本件兩造之糾葛實係肇因於原告之出貨遲延,並且經國軍205廠檢驗為不合格,有以致之,並非係因被告勁菖公司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生。

⑵原告孟義公司雖主張:其生產之準星座檢驗合格云云,並提出訴外人亞諾士公司校正報告及被告勁菖公司98年11月16日勁字第20091116001號函文「貳、展延解釋部分:一、因我方於第一批交貨時,貴廠檢驗發現有品質異常現象,我方經內部討論結果,以尋得解決之道並修改完畢數個樣品交於貴廠督導人員帶回檢驗測試,於99年11月16日接獲貴廠通知樣品無誤可繼續生產......」之內容為其論據。惟查,上開亞諾士公司校正報告僅係作為申訴之用,縱經申訴亦未必即能據此推翻國軍205廠原認定準星座不合格之結果,況該校正報告數據與傳送至被告之業務人員劉王緯電子郵件之3份報告數據均不相同等情,業經證人劉王緯於本院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在卷,則本件原告能否以該校正報告即足論斷原告孟義公司生產之準星座合格?乙節,已非無疑。況且,被告勁菖公司向國軍205廠所為之上開函文中僅載稱:樣品無誤乙情,據此亦未能遽論原告孟義公司所生產之準星座成品均符合契約所定規格之事實,此由卷附原告孟義公司及被告勁菖公司簽署內容「成品及胚料樣品僅供參考本公司不承擔樣品正確性所有製作數據依圖面為準」文件亦可得知。故原告孟義公司主張:其生產之準星座合格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並不可採。

⑶本件國軍205廠係針對原告孟義公司製作之準星座多次不合格驗退與遲延交貨為由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無再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已見前述,並非以查有被告勁菖公司係借牌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解除契約。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件原告以系爭契約尾款216萬3400元作為侵權行為之損害數額,然此係雙方就交貨之貨物瑕疵被判定不合格而驗退以及遲延違約計罰產生契約糾紛所致,屬契約履行問題,核與被告勁菖公司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間,並無因果關係。

⒉次查,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驗收合格後,於30日內備齊有關憑證並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後於15日內完成付款,一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又依第8條第4項約定,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備註欄第1條訂金30%即92萬7000元等情,此有系爭契約影本附卷可稽。按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能力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當事人均應同受契約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倘債務人於契約訂定後任意違約,不僅對債權人難謂為公平,抑且有礙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本件系爭契約既已就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材料提供有約定,且此一約定查無何違背善良風俗、顯失公平之情,自為有效約定。據此,原告交貨驗收合格前,被告尚無給付契約價金之義務,況本件原告交付系爭貨品經國軍205廠檢驗判定不合格驗退,並以遲延交貨為由解除契約,且沒收履約保證金等情,均見前述,原告既未依系爭契約交付無瑕疵之貨品,依上開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亦無給付其餘金額之義務,則原告主張:系爭契約價金309萬元,被告勁菖公司只付定金92萬7000元,原告孟義公司已先預墊多數材料費與工資,一般中小企業已會被該呆帳拖垮財務,被告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云云,即屬無據。

⒊又按假扣押制度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而設,債權人之請求如經本案判決其勝訴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而以之就假扣押之標的聲請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即屬權利之正當行使,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當無賠償責任可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職是,則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命為假扣押之裁定後,如債權人所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其勝訴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即足以證明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且假扣押之財產係備為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之用,債務人應有容忍假扣押執行之義務,縱令債務人確有因假扣押而受有損害之情形,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後,亦不得對債權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查被告勁菖公司已向桃園地院起訴請求原告給付579萬3556元及自98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有被告提出99年6月23日民事起訴狀繕本、桃園地院民事庭通知書(99年度訴字第994號)附卷可證。是以,本件被告勁菖公司對原告等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乃權利之正當行使,被告所稱原告假扣押被告等人全部財產,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並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云云,尚難採憑。

⒋原告主張:伊已匯款予被告勁菖公司申訴費用共7萬元,被告勁菖公司卻未為其申訴,顯有詐欺云云,被告固不否認有收受上開7萬元之事實(嗣於檢察官偵查中已當庭返還),亦未辦理申訴之事實,惟辯稱:本件申訴期限為99年4月28日,當日下午2點10分被告勁菖公司才收到檢測報告,且內容與先前電子郵件之內容差異極大,明顯造假,且因尚需要求證檢測報告內容之真實、修改申訴函的文字和數字、裝訂、蓋章,已來不及申訴等語,被告此一抗辯,核與證人劉王緯於本院前揭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申訴部分我有參與,我陪同被告負責人陳志榮到台北市中油大樓的公共工程委員會,結果是不被受理。原告一直認為其產品是合法的,要求被告幫他做申訴的動作。原告法代黃順施先生有找過我,他認為他的產品是合格的,但是要有數據,才能向工程會申訴,我建議他找間經過TAF認證的機構才會有公信力,原本是要求原告在99年4月23日出示檢驗報告才利於被告為其申訴的時效性才能來的及,在4月23日因為時間已經到了,我打電話詢問亞諾士(金屬檢驗中心),報告是否出來,對方回答原告有表示要用他們的方式檢驗......報告4月27日出來,23日到27日之間我有要求他們數據出來先傳到我的信箱,但是我發現這段時間總共3份的數據與4月27日正式報告的數據都有落差」等語尚相符合,被告勁菖公司抗辯自屬可信,況被告陳志榮於原告黃順施提出刑事告訴詐欺案件(台中地檢署99年偵字第14305號)中,被告陳志榮於99年7月20日偵訊時已當庭返還本件申訴費用共7萬元,經檢察官訊問告訴人即原告黃順施:「(問:本件純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問:本件本署欲對被告陳志榮為簡式不起訴處分,你是否同意?)答:我同意。」等語,並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是原告據此伊已匯款予被告勁菖公司申訴費用共7萬元,被告勁菖公司卻未為其申訴之事實,即指謂被告詐欺云云,亦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詐欺侵權之事實云云,均非可取,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以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16萬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㈣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