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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3號

原告
信玖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淵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律師
被告
有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賢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式在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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