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訴人
千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烽
被上訴人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