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7號
- 上訴人
- 千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文烽
- 被上訴人
-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