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 上訴人
- 大晃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傳壽
- 送達代收人
- 郭佳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好嬸食品商行即黃詠傑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
59號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86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