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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告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陸仲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法定代理人「張錦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仲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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