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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精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深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淘即陳國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程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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