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鉅利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