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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1號

原告
鉅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5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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