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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4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
冠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通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洪國緒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源哲
被告
洪國緒
被告
邱黎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表示意見,並提出依據文件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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