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8號
- 原告
- 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興
- 被告
-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謝文棋 住彰化縣線西鄉○○○○路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郁文 住臺北市○○區○○街48號3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