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5號上訴人 即 即反訴原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青樺、蔡文詰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1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