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至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阿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1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