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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21號

移轉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阿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1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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