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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3號

補償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富仁、紀忠富因99年度訴字第2343號補償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補償遲延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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