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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告
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進國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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