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 原告
- 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日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進國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進國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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