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請求被告利維工業社即紀陳淑月等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起訴狀證物繕本三份。 ㈡、請求金額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