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利維工業社即紀陳淑月 被 告 力全工業社即紀陳淑月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利維工業社及力全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