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1號上 訴 人 誠正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