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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上訴人
誠正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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